家長教師會
荃灣聖母幼稚園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會名
中文: 荃灣聖母幼稚園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 Tsuen Wan Our Lady Kindergarten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二.會址 新界荃灣德華街 37-41 號地下
G/F, 37-41 Tak Wah Street, Tsuen Wah, N.T.
三.宗旨
3.1 加強校方與家長之間的溝通,建立夥伴合作關係;
3.2 透過策劃和舉辦多元化活動,促進家長之間的聯繫與溝通;
3.3 商討家長與校方共同關注的事項,反映家長意見,共同促進學生各方面的發展;
3.4 策劃、發展及推行家長教育,讓家長學習培育子女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四. 會員
4.1 會員類別及資格
4.1.1 家長會員— 所有正就讀本校的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成為家長會員;
4.1.2 當然會員— 現任校長及全體教師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毋需 繳交會費;
中文: 荃灣聖母幼稚園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 Tsuen Wan Our Lady Kindergarten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二.會址 新界荃灣德華街 37-41 號地下
G/F, 37-41 Tak Wah Street, Tsuen Wah, N.T.
三.宗旨
3.1 加強校方與家長之間的溝通,建立夥伴合作關係;
3.2 透過策劃和舉辦多元化活動,促進家長之間的聯繫與溝通;
3.3 商討家長與校方共同關注的事項,反映家長意見,共同促進學生各方面的發展;
3.4 策劃、發展及推行家長教育,讓家長學習培育子女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四. 會員
4.1 會員類別及資格
4.1.1 家長會員— 所有正就讀本校的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成為家長會員;
4.1.2 當然會員— 現任校長及全體教師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毋需 繳交會費;
4.1.3 名譽會員— 現任校監、校董、離職校長或教師,可由本會 執行委員會通過邀請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作為名譽會員,擔任本會顧問,毋需繳交會費。
4.2 會員權利
4.2.1 凡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在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均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會員當選後,成為本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4.2.2 名譽會員可向本會提供意見,但沒有動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權;
4.2.3 所有會員均可自由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3 會員義務
4.3.1 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除外);
4.3.2 執行委員會委員協助本會推行一切會務及活動;
4.3.3 所有會員均須尊重辦學團體之宗教信仰。
4.3.4 所有會員均受本會的《會章》約束。
4.2 會員權利
4.2.1 凡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在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均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會員當選後,成為本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4.2.2 名譽會員可向本會提供意見,但沒有動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權;
4.2.3 所有會員均可自由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3 會員義務
4.3.1 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除外);
4.3.2 執行委員會委員協助本會推行一切會務及活動;
4.3.3 所有會員均須尊重辦學團體之宗教信仰。
4.3.4 所有會員均受本會的《會章》約束。
五. 會費
5.1.1 會員於每學年開學第一個月內繳交年費港幣五十元正(當然會員除外);年費以每一家庭為單位計算,所繳會費概不發還;
5.1.2 如需調整會費,必須經執行委員會動議,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1.3 如插班生家長於學年中段時期入會,需繳交全年會費;
5.1.4 所徵收之會費, 只可用作發展會務、資助本會活動及促進學校發展等各項開支;
5.1.5 會員可自由及以不附帶任何條件捐款予本會作學校發展用途, 惟須事前取得本會執委會及校董會一致同意接納該項捐款。
5.1.1 會員於每學年開學第一個月內繳交年費港幣五十元正(當然會員除外);年費以每一家庭為單位計算,所繳會費概不發還;
5.1.2 如需調整會費,必須經執行委員會動議,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1.3 如插班生家長於學年中段時期入會,需繳交全年會費;
5.1.4 所徵收之會費, 只可用作發展會務、資助本會活動及促進學校發展等各項開支;
5.1.5 會員可自由及以不附帶任何條件捐款予本會作學校發展用途, 惟須事前取得本會執委會及校董會一致同意接納該項捐款。
六. 組織及功能
6.1 會員大會
6.1.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執行委員會組成;
6.1.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處理會務;
6.1.3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6.1.4 會員大會的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出任;大會秘書則由執行委員會秘書出任;
6.1.5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執行委員會須於會議舉行前兩星期將會議通告及議程發予各會員;
6.1.6 如有總數達百分之五或以上的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以書面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必須於三星期內召開,並須於會議舉前七天,將會議通告及議程發予各會員。討論及議決之事只限於原定的議程內容,不可討論任何臨時動議;
6.1.7 在會員大會上議決之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生效,如投票時,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6.1.8 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家長及當然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如因未達法定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三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再次召開會議時,以當時出席人數作為法定人數;
6.1.9 會員大會之權力包括選舉、委任及罷免委員、審閱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等;
6.1.10 若執行委員會主席於會員大會中缺席,由執行委員會副主席(家長)擔任大會主席。
6.1 會員大會
6.1.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執行委員會組成;
6.1.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處理會務;
6.1.3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6.1.4 會員大會的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出任;大會秘書則由執行委員會秘書出任;
6.1.5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執行委員會須於會議舉行前兩星期將會議通告及議程發予各會員;
6.1.6 如有總數達百分之五或以上的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以書面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必須於三星期內召開,並須於會議舉前七天,將會議通告及議程發予各會員。討論及議決之事只限於原定的議程內容,不可討論任何臨時動議;
6.1.7 在會員大會上議決之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生效,如投票時,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6.1.8 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家長及當然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如因未達法定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三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再次召開會議時,以當時出席人數作為法定人數;
6.1.9 會員大會之權力包括選舉、委任及罷免委員、審閱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等;
6.1.10 若執行委員會主席於會員大會中缺席,由執行委員會副主席(家長)擔任大會主席。
6.2 執行委員會
6.2.1 執行委員會由十一名義務委員組成,其中包括家長委員六人,當然委員五人。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當然委員由校方推舉,經會員大會委任;
6.2.2 執行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
副主席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人出任
秘書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人出任
司庫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人出任
聯絡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人出任
康樂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人出任
6.2.1 執行委員會由十一名義務委員組成,其中包括家長委員六人,當然委員五人。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當然委員由校方推舉,經會員大會委任;
6.2.2 執行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
副主席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人出任
秘書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人出任
司庫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人出任
聯絡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人出任
康樂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人出任
6.2.3 執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監察長
6.2.4 執行委員會各成員之職位由家長執委互選產生,至於當然委員則由校方提名推舉。
6.2.5 執行委員會委員之職責如下:
主席:
i.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ii. 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iii.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iv. 代表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作全年會務報告
v. 代表本會對外聯絡及出席活動
副主席:
i.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會務
ii. 在主席缺席或離職時,副主席(家長委員)代行其職責
秘書:
i. 擬定會議議程(須先諮詢主席),記錄及保管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ii. 保管書信及(文件),以作紀錄
iii.檔存所有會議紀錄、歷屆會訊、本會發出的通告信件、家長信及友校信件
司庫:
i.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ii. 編製每年財政預算
iii.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呈報已經審核之財政報告
聯絡:
i. 統籌、推動及加強會員之聯絡(包括分工及檢討)
ii. 推動及加強學校與學生家庭間之聯繫
康樂:
負責策劃及推動會員的康樂活動及推廣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6.2.6 家長委員之任期為一個學年,連選連任;
6.2.7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四次會議;
6.2.8 執行委員會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6.2.9 所有議案須得出席者半數以上贊成,方可成為議決案。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主席得採用表決權以作決定;
6.2.10 年中如有出缺,可由現任執行委員分擔其職務,直至選出新一屆執行委員。一般情況由落選名單中獲票最多者補上。
6.2.4 執行委員會各成員之職位由家長執委互選產生,至於當然委員則由校方提名推舉。
6.2.5 執行委員會委員之職責如下:
主席:
i.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ii. 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iii.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iv. 代表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作全年會務報告
v. 代表本會對外聯絡及出席活動
副主席:
i.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會務
ii. 在主席缺席或離職時,副主席(家長委員)代行其職責
秘書:
i. 擬定會議議程(須先諮詢主席),記錄及保管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ii. 保管書信及(文件),以作紀錄
iii.檔存所有會議紀錄、歷屆會訊、本會發出的通告信件、家長信及友校信件
司庫:
i.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ii. 編製每年財政預算
iii.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呈報已經審核之財政報告
聯絡:
i. 統籌、推動及加強會員之聯絡(包括分工及檢討)
ii. 推動及加強學校與學生家庭間之聯繫
康樂:
負責策劃及推動會員的康樂活動及推廣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6.2.6 家長委員之任期為一個學年,連選連任;
6.2.7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四次會議;
6.2.8 執行委員會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6.2.9 所有議案須得出席者半數以上贊成,方可成為議決案。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主席得採用表決權以作決定;
6.2.10 年中如有出缺,可由現任執行委員分擔其職務,直至選出新一屆執行委員。一般情況由落選名單中獲票最多者補上。
七. 財政管理
7.1 財政
7.1.1 本會財政(包括會費、家庭與學校合作活動計劃津貼及捐款)只限用於發展會務(例:親子活動)及促進學校發展(例:資助購買學生用品或設備)等各項開支;
7.1.2 所有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收入,須存放於以本家長教師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內。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除要蓋上本會的印鑑外,亦須由主席、副主席及司庫中,任何兩人聯同簽署,方屬有效,而簽名之人士必須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名;
7.1.3 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從本會之經費中,撥出部份款項予學校,設立本校的獎學金、獎項及與教育相關的用途。校方有權依照執行委員會指定用途,使用撥款項;
7.1.4 當然委員(司庫)須妥存單據及帳目七年;
7.1 財政
7.1.1 本會財政(包括會費、家庭與學校合作活動計劃津貼及捐款)只限用於發展會務(例:親子活動)及促進學校發展(例:資助購買學生用品或設備)等各項開支;
7.1.2 所有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收入,須存放於以本家長教師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內。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除要蓋上本會的印鑑外,亦須由主席、副主席及司庫中,任何兩人聯同簽署,方屬有效,而簽名之人士必須為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名;
7.1.3 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從本會之經費中,撥出部份款項予學校,設立本校的獎學金、獎項及與教育相關的用途。校方有權依照執行委員會指定用途,使用撥款項;
7.1.4 當然委員(司庫)須妥存單據及帳目七年;
7.1.5 本會必須維持收支平衡。
7.2 核數
由會員大會選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當然會員擔任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如本會遇有債務及責任問題,則由應屆執委會作出解釋,並須負上責任。
7.3 紀律
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執行委員得向其警告或開除會籍:
7.3.1 違反本會章程
7.3.2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並經法院判罪
7.3.3 冒本校或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
7.4 修章及解散
7.4.1 會章條文任何之修改,必須先經執委會接納,並按程序召開會員大會,獲出席之家長委員及當然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7.4.2 有關本會解散的決定,必須先經執委會接納成為議程,並按程序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獲出席會員大會之家長委員及當然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贊同;
7.4.3 當家長教師會的決定或行動有違本會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家長教師會。所有資產及盈餘須得出席之家長及當然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贊同,方可決定捐予本校或本港法定的慈善機構。
八. 附則
8.1 本會議決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得抵觸教育條例亦不可干預學校行政;
8.2 所有會員在未獲執行委員會授權,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及進行任何活動;
8.3 如會章內,任何條文產生歧義或任何意思未夠明確,執行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使本會有效運作;
8.4 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必須開展下屆選舉事宜。
8.5 本會所有行政及財務相關文件/印章,均須妥存於學校,以便有關部門核查。

